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6号)(第三款),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新上防控用品项目和扩能扩产,现就开展企业防疫应急物资生产技改项目投资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南宁市(含所辖县)范围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为疫情防控新上防控用品和扩能扩产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新建、扩建、转产生产N95口罩、普通防护(医用)口罩、护目镜、测温仪、医用防护服等重点紧缺防疫物资,且项目在3月15日前投产,产品检验合格;
  2.企业经营活动正常,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纳税信用良好,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3.企业服从市医疗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并能按时完成调配计划;
  4.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备案。鉴于疫情应急物资生产设备高度紧张,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已购置设备生产而未进行备案,应于2020年3月23日前补办项目备案手续,且项目应进入统计工业投资项目库报数。
  二、补助标准
  根据南府规〔2020〕6号文件规定,对2020年3月15日前投产项目的核心设备给予投资额50%的设备补助(不含设备安装费用),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0 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2020年南宁市企业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南宁市防疫物资企业及在建项目情况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核心设备购置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核心设备发票复印件(补助金额计算以核心设备发票为准)、相应付款凭证以及设备清单(自拟,注明设备名称、发票号、开票时间、到货时间等信息);
  (五)核心设备到货及调试安装的证明材料(快递单等);
  (六)项目3月15日前投产的证明材料,其中:
  1.N95口罩、普通医用口罩、护目镜、测温仪、医用防护服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发证时间必须在3月15日前;
  2.民用口罩需提供经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并通过的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企业产品标准公示通过的时间必须在3月15日前;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我局将现场核实项目生产线投产时间和数量等。
  (七)企业服从市医疗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并能按时完成调配计划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按顺序排版,复印件、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
  1.按属地原则,企业向辖区经信(发)局提交申报材料,未经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初审推荐的材料我局概不受理;
  2.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企业申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电子版发送至市工信委技改科电子邮箱:gxnnjgk@163.com
  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及专项审计,拟定资金补助方案;
  4.资金补助方案经市工信局党组会审议后,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二)时间要求
  请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指导企业尽快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以及进入统计系统工业投资项目库报数;请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财政部门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并开展初审,于3月26日前将辖区推荐文件及企业材料(PDF)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要求
  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和财政资金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套)取财政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潘志勇  农  湉  5532612

  附件:1、2020年南宁市企业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
     2、南宁市防疫物资企业及在建项目情况表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