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7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南宁市建筑工业化发展,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市住建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以及其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重点,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等基本特征,采用的技术体系成熟可靠、部品部件符合相关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属于在建工程项目或近三年竣工且未申报过示范项目的工程项目;

 

(三)满足桂建发〔20208号关于“三板”应用要求或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30%

 

(四)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五)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造相关施工方案;

 

(四)“三板”应用情况说明或者装配率计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示范项目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市本级项目直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进行初审;五象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辖区项目经报相关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择优报送市住建局;通过初审项目经市住建局复审评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示范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装配式建筑示范认定。

 

(三)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局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和优惠政策:

 

1.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2.未按图施工;

 

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提供虚假资料;

 

5.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5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建规〔20187号),获评示范项目属信用评价优良行为,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每参建一个示范项目可在信用评价给予加分。

 

(五)相关申报资料可登录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nanning.gov.cn/)搜索关键字下载。请于20211014日(星期四)前将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A4纸打印,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我局建筑工业化发展科,电子版同时报送我局邮箱。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1205;

 

联系人:尹宣翔,联系电话:0771-5715003

 

邮 箱:cyk_nnjw@126.com

 

 

 

附件:南宁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9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