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申报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

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根据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现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1-5个工作日,其中2021年3月申报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31日。今后时间如有调整的,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二、申报条件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愿意提供我市长期护理服务并接受我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入住机构护理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机构

1)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疗机构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设置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做到标志明显。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床均建筑面积、床净使用面积、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器具及消毒灭菌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均不低于卫健部门规定的标准。

3)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及内容相适应的专职医护人员,能够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护人员专业类别须满足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执行人的要求;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专职护理员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

4配备机构内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长护险结算系统进行联网结算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5)《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2)设置独立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做到标志明显。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床均建筑面积、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的配置等不低于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3)机构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或就近与至少一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及内容相适应的专职医护人员,能够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专职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护人员专业类别须满足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执行人的要求;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专职护理员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

5)配备机构内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长护险结算系统进行联网结算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6)《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

已取得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入住机构护理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护理服务资源仍有盈余的,可通过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或成立独立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方式参与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专职岗位相关人员不允许兼职。

2.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1在民政、卫健、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机构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在南宁市城区内(含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下同)开展长护险业务的,应设立至少一个服务点;在南宁市县区内(含武鸣区、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下同)开展长护险业务的,应在每个县的县域内至少设立一个服务点;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3)机构应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就近与至少1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开展长护险业务区域在南宁市城区内的,至少与1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开展长护险业务区域在南宁市县区内的,相应县域内至少与1家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4)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及内容相适应的专职医护人员;机构开展业务在南宁市城区内的,专职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8,专职护理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3。机构开展业务在南宁市县区内的,每个县的县域内专职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8,专职护理员与服务对象配比不低于1:3。医护人员专业类别须满足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执行人的要求,专职护理员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

5)配备机构内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长护险结算系统进行联网结算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6)《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医保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护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

2.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存在前款1项情形的,取消当事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护理服务机构当次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原件(附件2);

(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核验,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需提供正(副)本原件核验,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八)机构内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相关资质材料(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九)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为连锁机构总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在南宁市设立子公司或连锁分支机构的,可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连锁机构总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机构总部公章);

(十)与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方式

全市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及市本级(含城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就近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长护险专窗提交申请资料;各县、武鸣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向所属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长护险专窗提交申请资料。各长护险专窗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具体地址详见附件4)。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须在申报时间内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附件:1.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

3.机构内工作人员花名册

4.南宁市长护险定点机构申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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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2: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3:机构内工作人员花名册.docx

附件4:南宁市长护险定点机构申报地址.docx